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9.18

一、总则

     组建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工程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工程中心的认定和加强对工程中心的管理,并为组建省级工程中心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文)并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性质、目的、任务

     性质。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目的。组建工程中心宗旨是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主要任务:

     1. 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效益的产品。

     2. 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 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4. 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5. 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并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交流活动。

三、组建条件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托单位必须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民营科技企业。

     2. 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企业销售收入的3%,并不少于400万元,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3. 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研究开发技术水平,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并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15名以上的研究开发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10%。

     4. 有较好的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高等院校科技界、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5. 拥有一定的专利或科技成果。

四、审批与验收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分批审理的办法,每年四月、十月接受申报。

      1.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必须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填写《组建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和经济贸易局。

      2. 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和经贸局在收到《组建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后,共同进行研究,初步确定拟同意组建项目。

      3. 市科技局通知拟同意组建工程中心的申请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交《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和经贸局。

      4. 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和经贸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综合考虑专家论证结果及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论证意见。

      5.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和经贸局联合发文批复同意组建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获批准的项目列入当年《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并签订《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6. 工程中心建成后,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和经贸局组织专家,按《组建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对通过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给予认定。工程中心名称作为享受同级独立科研机构各项优惠政策的依据。

      7. 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和经贸局组织协调小组,协助解决问题;对确实不能继续实施建设的,发文撤销原项目。

      8. 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要偿还市补助经费,偿还的经费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9. 依托单位组建工程中心须进行基本建设的,应向发展计划部门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五、运行管理

      1. 工程中心应按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

      2.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关系可以下列形式存在:

      工程中心和依托单位一体化;

      工程中心是依托单位的二级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上单独核算;

      工程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隶属于依托单位。

      3.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采取“单位自筹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其来源主要包括:

      依托单位从上年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3%以上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

      新产品试产试销期间获减免的所得税;

      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

      工程中心的创收;

      其它资金。

      4.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5. 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分配、保险、奖惩、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等制度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工程中心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6. 工程中心应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汕头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和经贸局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书面材料,并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7. 汕头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和经贸局每两年一次组织有关专家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变化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程中心给予连续支持。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发文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关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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