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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潮阳府[2003]48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汕头市府发布的《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2002年汕府第68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度评定一次,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给予评定奖励等级。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潮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同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区内首创的; (2)区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在本区内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在本区内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在本区内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潮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工农业类和论文类并各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 工农业类奖金8000元, 论文类奖金5000元。 二等奖 工农业类奖金6000元, 论文类奖金3000元。 三等奖 工农业类奖金4000元, 论文类奖金2000元。 第五条 潮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每年由区财政拨款解决。 第六条 设立潮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临设机构,每年评奖结束后随之撤销),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工作。 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潮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区直属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镇(街道)辖区单位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申报程序同上述规定。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优选初审,并对奖励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区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经评定的潮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评定后三日内在潮阳电视台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无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授奖;如有异议,由原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潮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争议完毕后,必要时可重新申报。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获一、二等奖项目如申报上一级科技进步奖并经评委会评定奖励等级,只能领取超过本区奖金的差额部分,不得重复领取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予撤销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以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潮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潮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潮府[1998]9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