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知识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9.19
        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专利法》有关名词解释   
        专利法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发明创造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简单地说,就是解决有关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和发明创造的利用问题的法律。我国专利法的任务是通过授予专利权,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振兴经济,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专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种类、专利权的归属、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和专利权的保护等。   
         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是一项发明创造(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授予专利权的简称。此外,习惯上的专利一词,有时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时是指记载专利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说明书。   
         专利权  
         专利权是专利局依专利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一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   
         专利标记  
         专利标记是指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在其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已取得中国专利的标记。专利标记表明被标记的产品,是受到专利保护的,它是专利权人或许可人的一种权利。   
         专利号  
         一项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专利局即对申请人授予专利权并发给专利证书,专利证书上的编号就是专利号。   
         二、什么是发明创造  
       《专利法》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总则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三、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专利法》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四、哪些专利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总则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章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 科学发现;  
       (二)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 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五、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  
       《专利法》总则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  
       《专利法》总则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应该授予谁  
       《专利法》总则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八、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是否可以转让  
       《专利法》总则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九、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是否可实施其专利  
        《专利法》总则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十、专利权人是否可以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法》总则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十一、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不应该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和报酬
   《专利法》总则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十二、申请专利和办理专利事务是否可以代理  
      《专利法》总则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三、中国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可以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  
       《专利法》总则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十四、授予专利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专利法》第二章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十五、专利的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  
      《专利法》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十六、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法》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十七、专利申请是否可以撤回  
      《专利法》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十八、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专利法》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护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二十、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六章  
         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一、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法》第七章  
         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 专利权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为理其他手续,是否都要缴纳费用  
        《专利法》附则  
         第六十八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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